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民初2830号

蒋立伟与罗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蒋立伟,罗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830号原告蒋立伟,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3日,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罗肖,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立伟诉被告罗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立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蒋立伟负担。

审判员  蒋雪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