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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990号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990号

原告:许某,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许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一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