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990号
原告:许某,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许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一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