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陈先树。被执行人刘文忠。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先树与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购买商铺款等共计40070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忠位于三江县有房产、位于三江县有商铺;位于融安县有房产;位于融水县有三处房屋,上述房产本院已另案查封、拍卖。本案的执行有待该案的处置,执行得款后,本案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无法进行下去,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225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