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锁红。被执行人杨振涛。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杨振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锁红案件款32759.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元,执行费391.38元以上总计33344.0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杨振涛向申请执行人李锁红支付案件款32759.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元,执行费391.3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伟宁
审 判 员 唐国兵
代理
审判员 陈巧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