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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900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鑫、孔令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鑫,孔令锋,孔祥兴,王福春,孔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900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倪鑫,农民。被执行人孔令锋,农民。被执行人孔祥兴,农民。被执行人王福春,农民。被执行人孔艳,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鑫、孔令锋、孔祥兴、王福春、孔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振良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