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行审101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王连和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小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王连和,男,1954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在张镇后王会村自己宅基地西侧占用集体土地100.35平方米,于2008年新建房屋及硬化地面100.3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5月9日制作并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00.35平方米,拆除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设的房屋及硬化地面100.35平方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平

审判员  宋 颖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