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798号原告刘××。被告张×。被告常××。被告刘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常××、刘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营业部的账号26040400460061116进行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常××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的账号2710080401109000185196进行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营业部的账号26040400460061116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告常××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的账号2710080401109000185196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平
审 判 员 王鹏飞
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