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1民初798号

原告刘××与被告张×、常××、刘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张×,常××,刘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798号原告刘××。被告张×。被告常××。被告刘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常××、刘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营业部的账号26040400460061116进行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常××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的账号2710080401109000185196进行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营业部的账号26040400460061116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告常××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的账号2710080401109000185196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平

审 判 员  王鹏飞

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