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杨丕宏,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车大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丕宏与车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丕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车大鹏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