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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98号

杨丕宏与车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丕宏,车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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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杨丕宏,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车大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丕宏与车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丕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车大鹏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