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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518号之二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尤永环,姚洪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18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安彦年,任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彬,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河北省景县。

被

申请人:尤永环,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河北省景县。

被

申请人:姚洪才,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河北省景县。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彬、尤永环、姚洪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彬、尤永环、姚洪才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彬、尤永环、姚洪才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