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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204号之二

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和平路8号(县工行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635064-0。

法定代表人:汪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静,女,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静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县支行账号13×××02存款68266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