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007号
原告:蒲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刘某,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蒲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宏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