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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007号

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蒲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007号

原告:蒲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刘某,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蒲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宏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