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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77号

刘长平与李爱玲、李建伟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长平,李爱玲,李建伟,共同委托人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77号原告刘长平。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玲。被告李建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翔,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人王彬,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平诉被告李爱玲、李建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平撤回对被告李爱玲、李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802元,合计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