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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514号

荀金友与王秀艳、裴贵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荀金友,王秀艳,裴贵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荀金友。被执行人王秀艳。被执行人裴贵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748205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