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1942号

张丰景与尹志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丰景,尹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张丰景。被执行人尹志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尹志辉105916.7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