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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112号

原告邓清松与被告赖传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清松,赖传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112号

原告:邓清松,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赖传炼,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邓清松与被告赖传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邓清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清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被告赖传炼自愿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