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112号
原告:邓清松,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赖传炼,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邓清松与被告赖传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邓清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清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被告赖传炼自愿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