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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232号

李金学与郝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学,郝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23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学,又名李慧,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海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4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金学申请执行郝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海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学装修费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一、被执行人郝海明私下偿还申请人1.5万元,剩余案款35000元扣划于被执行人郝海明工资账户。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30元由申请人李金学承担。

三、申请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郝海明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3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

审判长: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姜南、白骅记录人:杨蕊评议如下:刘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4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金学申请执行郝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海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学装修费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海明私下偿还申请人1.5万元,剩余案款35325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30元由申请人李金学承担;申请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郝海明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姜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意终结。白骅: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