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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民初9774号

阎瑞华与张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阎瑞华,张秀梅,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1民初9774号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震,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彦庆,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2637770-4。

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及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及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发出《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补交诉讼费。但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及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逾期均未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及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未按期补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撤诉处理;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阎瑞华负担(已交纳)。反诉费700元,被告(反诉原告)张秀梅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提

审 判 员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