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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466号

马海峰与孔学、李红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海峰,孔学,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峰,男,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证件号码410105199809070113。委托代理人海莉梅,监护人被执行人孔学,地址通许县。被执行人李红,地址通许县。马海峰与孔学、李红人格权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年金民初字第9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学、李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海峰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金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孔学、李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孔学、李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海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孔学、李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海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佳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