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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466号

(2016)粤0607执1466号李锦梅,程燕霞与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燕霞,李锦梅,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程燕霞,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5。申请执行人李锦梅,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57。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巫杰成。申请人程燕霞、李锦梅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28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