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3106号

杨进与陈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进,陈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3106号

原告: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与被告陈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杨进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负担。

审 判 长  黄 杰

代理

审判员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