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3106号
原告: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与被告陈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杨进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负担。
审 判 长 黄 杰
代理
审判员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