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458号
原告:洪盛新,女,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向家明,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凡敏,男,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刘中兰,女,汉族,1952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洪盛新与被告曾凡敏、刘中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洪盛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盛新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曾凡敏、刘中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盛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盛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全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