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2011号

余华军、郎红飞与徐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华军,郎红飞,徐群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011号

原告:余华军。

原告:郎红飞。

被告:徐群根。

原告余华军、郎红飞为与被告徐群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姜饶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华军,郎红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群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徐群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余华军、郎红飞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7年2月5日前归还,言明2015年、2016年归还2万,2017年归还3万。前两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群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华军、郎红飞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徐群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姜饶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