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34执49号申请执��人:烟台伊翰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初红娜,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岛月牙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伊翰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岛月牙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岛月牙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申请人烟台市伊翰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猎头费35880元、滞纳金13006元。上述款项本院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5)长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延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