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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116号

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116号

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芝,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仕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