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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行初184号

钱海军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军,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11行初184号原告钱海军,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128号。负责人张浩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耿冬玮,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海军诉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以下简称崇川国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6月12日向被告崇川国土分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海军诉称,2016年6月29日,原告钱海军向被告崇川国土分局申请书面复制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村)二组、三组必须在内2009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专项调查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地籍图、宗地图)用于维权。被告崇川国土分局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答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确认被告崇川国土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告崇川国土分局重新作出答复,公开原告钱海军申请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崇川国土分局承担。原告钱海军向本院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崇川国土分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公开告知书》(告字[2011]第003号)、《狼山镇南郊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崇土信答[2016]11号)等证据材料。

被告崇川国土分局辩称:被告崇川国土分局已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原告钱海军提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钱海军的起诉。2016年8月10日,被告崇川国土分局向本院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崇土信答[2016]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原告钱海军向被告崇川国土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复制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村)二组、三组必须在内2009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专项调查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地籍图、地籍图、宗地图),用于维权。被告崇川国土分局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通崇土信答[2016]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原告钱海军申请的信息,属于《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告钱海军申请的崇川区2009年至2016年所有专项调查结果(宗地图)的信息,被告崇川国土分局没有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不存在。被告崇川国土分局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钱海军邮寄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原告钱海军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0272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8月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对钱海军、马吉兰(钱海军的前妻)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同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2009年10月28日,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南通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南通市中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拆迁公司)对钱海军、马吉兰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并签订了委托拆迁协议。2009年11月11日,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向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南通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颁发了钱海军、马吉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9年11月18日,钱海军、马吉兰与中南拆迁公司签订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钱海军、马吉兰在该协议上签字,中南拆迁公司加盖了公章。后钱海军、马吉兰领取了拆迁费337682元,中南拆迁公司对二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2010年3月1日,钱海军与中南拆迁公司签订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对钱海军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补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9163元。2011年2月22日,原告钱海军及马吉兰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2009年11月18日其与中南拆迁公司签订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主张还有房屋没有补偿等。2011年11月2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崇民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确认2009年11月18日钱海军与中南拆迁公司签订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实际领取了2010年3月1日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无证房的补偿款。原告钱海军主张还有其他房屋没有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钱海军、马吉兰的诉讼请求。钱海军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钱海军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民申字第609号民事裁定,认定钱海军、马吉兰与中南拆迁公司2009年11月18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钱海军虽然没有在2010年3月1日补偿安置协议中签名,但其已经领取了该补偿安置协议上所载明的无合法手续房屋的补偿款,中南拆迁公司将该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进行了拆除,钱海军也拒绝返还该补偿款,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该补偿安置协议。关于钱海军79.6平方米两层房屋问题。该院认为,钱海军的1994年土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为126.80平方米,建筑占地79.6平方米,该土地使用证与其1999年的建房用地申请表上载明的原宅基地面积126.8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79.6平方米、申请宅基地面积133平方米,申请建筑面积80平方米相一致,后者系前者演变而来,其1994年土地使用证应为2009年11月18日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根据相关政策,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钱海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另外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故原判决认定钱海军主张房屋没有得到补偿缺乏依据,并无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钱海军、马吉兰的再审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定以下事实: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5月至2016年期间,原告钱海军以拆迁维权为由,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规划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分局、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通市公安局及其崇川分局、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共提起至少7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以下大量信息:1.通拆许字(2009)第22号拆迁范围内的500户拆迁住宅、非住宅的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报告;2.崇川集建第010406号房屋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登记卡、宗地图;3.钱建新00126**号拆迁协议及审批资料;4.钱玉才户的拆迁协议及全部审批资料;5.钱卫明户的拆迁协议及全部审批资料;6.葛德兵0000401号拆迁协议及全部审批资料;7.监督查处违法拆迁时获取的南通市中南拆迁有限公司、南通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8.崇川政发[1998]14号文、旅度发[97]27号文、《南通市崇川区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崇川地发[92]18号)、崇川政办发[2005]29号、崇川政发[2006]34号、崇川政发[2014]21号、通政办发[2015]131号、崇川区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崇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9.选字第32060020091005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围内的红线图、地籍权属、界址调查、规划平面图;10.[崇川集建第010403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簿名称、宗地图中注两个黑圆点的意思;11.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村)二组、三组2009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12.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村)二组、三组(剑山村过渡房)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13.[崇川集建010403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钱海军11.8×6.75米=79.6平方米住宅为几层及权属;14.崇川区狼山镇南郊村三组1987年或前后的土地调查的航拍图、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和地籍数据库);15.崇川区狼山镇南郊村三组2009年及2009年前后的土地调查航拍图、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和地籍数据库);16.崇川区狼山镇剑山村(社区)(剑山村二组、三组必须在内)2000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图件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图)、航拍图、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打印或复制的纸质信息和电子数据(光盘或者U盘)信息;17.2010年3月1日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完成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南郊社区居委会、狼山镇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法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的材料;18.委托南郊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选购安置房,及申请人签收的材料;19.通政复决[2014]179、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承办人、审核、批准人员名单等信息;20.已提供景区安置房给申请人购买的材料、支付过渡费给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支票;21.2009年委托南通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园林路东、裤子河西地块土地储备开发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书及支付评估费用给评估公司的材料;22.南通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2009]通拆许字第0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实际委托南通跃龙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用的单位名称(全称);23.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确权意见”审批单位名称;24.2009年10月28日委托南通市中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景区安置点拆迁的招标文件、拆迁委托协议副本、拆迁红线图纸;25.关于城建体制调整后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26.崇川区2009年提交的土地收储方案的资料;27.已提供景区安置房给申请人的材料、已书面通知申请人选购安置房的材料;28.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账户支付补偿费、过渡费、搬迁费给申请人的材料;29.通国土资[2009]32号《关于批准执行市区2009年度土地收储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请示》附件二载明的“景区安置点,总面积295亩,拆迁户数250户”的来源资料;30.“园林路东、裤子河西地块土地储备开发工程范围内”的钱卫明的建房报告权属资料、测绘图、“十公示一监督”电子文档、固定格式的工程基本情况表、申请人的审计资料;31.“园林路东、裤子河西地块土地储备开发工程范围内”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的所有审计、确权单位名称、审计资料存单位名称;32.通拆许字[2009]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公告、与申请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申请材料;33.崇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规范性文件;34.南通市狼山旅游度假区农民住宅危房处置申请表的全部资料;35.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从南通市崇川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获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36.《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37.《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通政发〔2003〕16号);3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39.《印发的通知》(通政发〔2004〕25号);40.《南通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5年第24号)》(含附件《南通市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41.《市政府关于扩大区级政府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06〕15号);42.《关于印发的通知》(通低价房办〔2008〕3号)及通政办〔2009〕请字0672号;43.书面复制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听证公告(FC0911020002)的拆迁范围内的281户住户单位名单的政府信息;44.中南拆迁公司的法人葛明新的家庭住址;45.书面复制2014年8月15日签收并保存的钱海军邮寄给由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吴永宏的挂号信封;46.南通市崇川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朱伯云、高飞)要求(FC0911020002)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前听证公告》的住户到崇川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朱伯云、高飞申请登记听证的材料;47.书面告知申请听证的住户为什么要到崇川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登记,为什么申请听证的住户不可以到贵局、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南通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理由用于维权或者提供相关材料;48.《南通市市区申请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审核意见书》及附项目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及用地范围内拆迁摸底清册;49.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供应意见书;50.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拆迁公告,及公布该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供应地点及申请购买期限的材料;51.申请人的《南通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申请表》(拆迁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2.拆迁人在申请人(编号0012681号)2009年11月18日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提交给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收的材料;53.《南通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凭证》及拆迁人统一领取的材料;54.2012年10月19日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55.2015年6月9日起两次向狼山派出所报警的调查询问笔录;56.2015年6月9日狼山镇街道办理处的监控视频;57.2015年6月9日至7月1日报警的四次出警的执法视频;58.狼山派出所2015年6月9日、7月1日的监控视频;59.2013年7月29日、30日报警,狼山派出所两次出警的执法视频;60.2015年6月9日至7月1日的四次报警回执;61.朱强、马健询问笔录;62.2015年6月9日到狼山派出所报警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63.2015年6月9日、6月22日、6月28日、7月1日报警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及出警视频;64.复制申请人用自己的手机139××××6986号码于2015年6月9日起至7月1日之间向南通市公安局拨打110电话报警录音,及南通市公安局制作的接报警记录和四次派民警出警的执法视频;65.复制申请人用自己的手机139××××6986号码于2013年7月29日、7月30日七次110电话报警的录音、南通市公安局两次派民警出警的执法视频。原告钱海军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22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又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原告钱海军的合法权益”等为由,向本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9次。

本院认为,获取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此,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条例》的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而有关“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表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本案原告钱海军所提出的众多涉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一是申请次数多、频率高。据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5月开始,原告钱海军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至少7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是一次申请的内容庞杂、琐碎。如申请公开“通拆许字(2009)第22号拆迁范围内的500户拆迁住宅、非住宅的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报告”、“南通市狼山旅游度假区农民住宅危房处置申请表的全部资料”、“崇川区狼山镇南郊村三组1987年或前后、2009年及2009年前后的土地调查的航拍图、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和地籍数据库)”等;三是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原告钱海军除申请公开“园林路东、裤子河西地块土地储备开发工程范围内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材料外,还申请公开“南通市中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法人葛明新的家庭住址”、“狼山镇街道办事处的监控视频”、“110电话报警录音、接报警记录、民警出警的执法视频”、“行政复议承办人、审核、批准人员名单”等信息。四是多次重复申请。原告钱海军时常基于同一事由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经常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不同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如原告钱海军在2016年5月24日向南通市国土局崇川分局申请书面复制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村)(剑山社区二组、三组必须在内)2009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专项调查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信息,在获得该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之后,又于同年6月29日向该局申请书面“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剑山社区(村)(二组、三组必须在内)2009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专项调查结果(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地籍图、地籍图、宗地图)”。五是不分性质任意申请。虽然《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但原告钱海军不论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中的信息,均任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明显的体现在对不存在的信息或者档案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咨询性信息,乃至政府部门已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加区分地一律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六是申请目的不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表现于司法裁判本身的不可轻易更改的终局性。也就是说,判决一经成立,即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其所裁判的纠纷也就视为得到了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原告钱海军在已经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而且原告钱海军对拆迁协议不服,已经经过一、二审及再审,再审判决书业已生效,即原告钱海军拆迁权益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其仍不断提出涉拆迁的政府信息申请、复议和诉讼,其真实的目的就是为了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力图牟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外的额外利益。这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七是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异化为“查询”申请,以查询之名行政府信息公开之实。在行政机关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后,转而以“查询”的名义实质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或告知后,又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和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就同一个“查询申请”事由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并在起诉时拒绝以政府信息公开案由立案,试图洗脱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嫌疑。上述特征表明,原告钱海军不间断地向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甚至要求提供整个拆迁地块500户拆迁户的信息材料,提供整个社区2009年至2016年所有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专项调查结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等诸如此类,其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谋求拆迁补偿安置的额外利益。对于拆迁利益和政府信息之间没有法律上关联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已经反复进行了释明和引导,但原告钱海军这种背离《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涉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本案原告钱海军所提起的涉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首先,原告钱海军的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原告钱海军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诉讼利益或仅仅是为了借助诉讼攻击对方当事人的不应受到保护。本案原告钱海军已经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拆迁权益的救济程序已经完毕的情况下,仍申请涉拆迁信息,明显没有诉讼利益,其起诉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一项服务于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由于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原告钱海军在客观上并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其次,原告钱海军的起诉不具有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原告钱海军不断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此种起诉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再次,原告钱海军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伦理道德,诚实守诺,并在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利益。骚扰、泄愤、盲目、重复、琐碎性质的起诉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原告钱海军本已滥用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所提起的多起诉讼要么起诉理由高度雷同,要么是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这种对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原告钱海军的申请行为和诉讼行为,已经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条例》的立法宗旨也在此种“申请-答复-复议-诉讼”的程序中被异化。原告钱海军所为已经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纵观本案及相关联的一系列案件,无论是原告钱海军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是向本院所提起的诉讼均构成明显的权利滥用。在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决定对原告钱海军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为了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原告钱海军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原告钱海军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钱海军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海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建云

审 判 员  齐海生

代理

审判员  巴静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志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