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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394号

吴金凤与丁金红、季秀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凤,丁金红,季秀芬,丁健,陶万红,蒋桂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凤。被执行人丁金红,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季秀芬,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丁健。被执行人陶万红。被执行人蒋桂章。吴金凤与丁金红、季秀芬、丁健、陶万红、蒋桂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丁金红、丁健、季秀芬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金凤借款45万元,被告陶万红、蒋桂章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99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2670元,被告负担7840。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尚未结束,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