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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5846号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诉黄种金、黄振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黄种金,黄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846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负责人郑锋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德,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黄种金,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振忠,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诉与被告黄种金、黄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以与被告黄种金、黄振忠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