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4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男,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长军,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兆峰。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称,当事人韩兆峰非法占用槐荫区吴家堡办事处闫家庄村东北3342.0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的规定。对此,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12月2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5)3070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16年6月24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处罚:1、责令韩兆峰将非法占用闫家庄村东北的3342.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闫家庄村民委员会。2、拆除韩兆峰在非法占用的33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韩兆处以罚款65970.0元。以上拆除部分由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实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书、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宗。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韩兆峰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事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事项:1、责令韩兆峰将非法占用闫家庄村东北的3342.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闫家庄村民委员会。2、拆除韩兆峰在非法占用的33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韩兆处以罚款65970.0元。拆除由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890元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韩兆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张志涛
审判员 唐 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依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