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刑更2699号

罪犯官占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官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699号罪犯官占勇,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珠横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官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官占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9月2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13日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判认定,2013年12月14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到横琴环岛北路东方高尔夫球场附近海边等侯,诱骗被害人到船上假装偷运到澳门。船运行十分钟后,被告人姚昌保将船停靠岸边,并让两被害人上岸,持钢制弹簧伸缩棍、菜刀威胁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共劫取被害人熊昌富、陈晓林现金及财物,尔后逃离现场。破案后,除追回人民币2600元、港币560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苹果5手机一部外,其余赃款均被挥霍一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2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官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官占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