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叶青文。被执行人谢志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振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