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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恢28号

叶青文与谢志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青文,谢志新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叶青文。被执行人谢志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振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