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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141号

特布新吉日嘎拉与德力格尔、连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特布新吉日嘎拉,德力格尔,连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141号

原告:特布新吉日嘎拉,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德力格尔,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连有,男,1972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布新吉日嘎拉与被告德力格尔、连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特布新吉日嘎拉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力格尔、连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布新吉日嘎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布新吉日嘎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8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