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21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莫照,男,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号华师大教工集体户,身份证号码:4401061959********。被执行人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锡才,镇长。被执行人廉江市平坦炮竹厂。负责人张锡才,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镇长。申请执行人莫照与被执行人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廉江市平坦炮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廉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根据被执行人廉江市良垌镇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被执行人廉江市平坦炮竹厂于1989年已清厂转让,2004年后平坦炮竹厂的厂房、设备等已不存在,被执行人已没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 庞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培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