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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执296号之六

天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29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翠杰,该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剑,该董事长。天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维公司)与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菏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裁决天时公司十日内向德维公司支付货款171820元,并承担仲裁费4444元。因天时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德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扣划了天时公司银行存款178808元,扣除天时公司应缴纳的执行费2544元,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德维公司支付了176264元。

本院认为,菏泽仲裁委员(2015)菏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确定的天时公司应向德维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李玉广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广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