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29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翠杰,该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剑,该董事长。天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维公司)与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菏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裁决天时公司十日内向德维公司支付货款171820元,并承担仲裁费4444元。因天时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德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扣划了天时公司银行存款178808元,扣除天时公司应缴纳的执行费2544元,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德维公司支付了176264元。
本院认为,菏泽仲裁委员(2015)菏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确定的天时公司应向德维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李玉广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广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