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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190号

张国良与魏运东、张会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良,魏运东,张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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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被执行人魏运东。被执行人张会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魏运东、张会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良借款127366.66万元、利息*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月*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1810元。经合议庭���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运东、张会敏在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运东、张会敏的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魏运东、张会敏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