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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246号

李琦琦与曹爱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琦琦,曹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李琦琦,男。被执行人曹爱霞,女。本院在执行李琦琦与曹爱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3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琦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曹爱霞向申请执行人李琦琦支付工资人民币10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