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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305号

刘吉寿与刘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吉寿,刘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吉寿,万淑香。

被执行人:刘爽,刘佳妮,孙慧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寿,万淑香与被执行人刘爽,刘佳妮,孙慧芹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