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吉寿,万淑香。
被执行人:刘爽,刘佳妮,孙慧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寿,万淑香与被执行人刘爽,刘佳妮,孙慧芹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