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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3898号

原告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良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898号

原告: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华园1栋1703房。

法定代表人:王劲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良,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良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3元,减半收取2691.5元,由长沙芙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陈康怿

人民陪审员  董祖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自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