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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83号之一

董敏、潘德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敏,潘德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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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敏,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潘德全,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武汉市福泰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董敏名下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蓝湾俊园7栋(玉兰阁)2层103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董敏胜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董敏名下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蓝湾俊园7栋(玉兰阁)2层103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