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再1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文玲。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潘雪燕。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刚。再审申请人王文玲、潘雪燕因与被申请人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浙1081民申2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林刚以已与王文玲、潘雪燕以及债权转让人张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刚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王文玲、潘雪燕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林刚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浙10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林刚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文玲、潘雪燕负担。
审 判 长 滕秀英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汪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