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0124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孔文生。
被执行人:庐江县矾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方红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劳人仲裁字(2016)第0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庐江县矾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庐江县矾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庐江县矾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庐江县矾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72.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