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936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杰,利川市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