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2936号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936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杰,利川市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