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13094号

马玉科与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科,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094号

申请执行人:马玉科,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03151****。

被执行人: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会民。马玉科申请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16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玉科于2016-8-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1667号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