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董永刚执行员 李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