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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485号

孙克跃与李星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克跃,李星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485号

原告:孙克跃,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

被告:李星愉,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跃诉被告李星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跃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克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跃撤回对被告李星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孙克跃承担。

审 判 长  伊乐林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飞

人民陪审员  胡永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翼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