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485号
原告:孙克跃,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
被告:李星愉,男,汉族,1971年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跃诉被告李星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跃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克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跃撤回对被告李星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孙克跃承担。
审 判 长 伊乐林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飞
人民陪审员 胡永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翼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