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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150号

何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50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青泥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青泥村。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黄永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