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50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青泥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青泥村。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黄永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