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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767号

刘海田与石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刘海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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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磊,男,汉族,1979年5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委托代理人马志军,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西张村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团结街3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田,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委托代理人张炜炜,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娟玮,山西新震律师事���所律师。

上诉人石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由石磊、山西皓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6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永生

审判员  李小荣

审判员  张李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