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246号罪犯徐现杰,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现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柯具文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审判员姜丽华,
审判员石磊参加评议,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灵、马纪成,固原监狱干警李治国、王大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现杰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现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徐现杰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现杰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现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物质奖励两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
本院认为,罪犯徐现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现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日。(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