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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终261号

姚某甲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姚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甲,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5)孝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高某、杜某、杨某各自驾驶一辆货车,途经孝义市大孝堡乡北桥头村村东的土路时,被告人姚某甲开着一辆无牌白色吉利轿车将3辆货车堵住,以此路是本村的路为由,向三人索要过路钱。在遭到三人的拒绝后,被告人姚某甲手持钢管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高某、杨某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大灯砸烂。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高某货车前挡风玻璃价值480元,杨某货车大灯价值4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有人堵他的车向他要钱,还把他的车玻璃砸烂,要钱的男子以前也堵着他们要过。他们经常路过北桥头村,该男子每次向他们要10元、20元的才让他们过。2015年4月26日早上8时许,他跟着杜某和三宝开着十二轮货车准备从北桥头村去介休拉货。刚走到北桥头村东时,从他们车对面过来了一辆白色吉利轿车堵住他们,下来一男子问他要钱。他说都是邻村的车,现在又是空车,等他们拉货回来再给。杜某也下车和这男子说了些好话,接着这男子就从他的吉利车上拿了根铁管直接朝他的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三四下,把他的车玻璃砸烂后接着朝杜某打了两三下,然后这男子拿铁管朝三宝的车左大灯开始砸。他给车主打电话,说车玻璃让人砸了,车主问他在哪,他说在北桥头村东,车主说报警了。他的车主和三宝的车主来了就问男子为什么砸车。他也不知道这男子说什么了,这男子就开车走了。2、被害人杨某陈述,2015年4月26日7时许,他和墩子、六宝各自开的大车到了北桥头村村口,有辆小车从他们对面开过来堵住墩子的大车。他和六宝下了车走到小车跟前对司机说都是附近的车,小车司机就开了门拿着撬棍下来什么也没说就打六宝,然后让他们倒车,谁也不能过。他们没理,小车司机就拿撬棍将墩子大车玻璃砸了,墩子给老板打电话,司机还是让他们倒车,这时小车司机父亲来了,把小车司机拉上车,小车司机还让他们倒,小车司机的父亲告他们先倒车,六宝就上了车倒车。他没上车,小车司机过来就要打他,他就跑开了,然后小车司机拿的撬棍把他的车的左大灯砸了。小车司机堵着他们是问他们要钱了,小车司机一直在北桥头村口向过往大车要钱。3、被害人杜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5年4月26日8时许,他开车跟着他们村的三个大车一起路过北桥头村口时,他前面的车被人拦下了,他看到第一辆大车被一辆小车逼停了,姚某甲又在路上向过往的大车要钱。他跟姚某甲说都是附近的车,空车就不用要了,他跟姚某甲爸爸还惯。姚某甲从小车里拿出铁管打他,打了他左胳膊和左肩,接着砸他们的车,砸了第一辆,砸第二辆时姚某甲父亲来了,没拦住就砸了第二辆,要砸他的车时被姚某甲父亲拦下了。他从去年开车路过北桥头村的时候,姚某甲就在北桥头村村口向大车要钱,他要是开的重车的话就必须给,要是空车的话有时候说一下就不给了。事后姚某甲的家人找到他给他赔礼道歉,他觉得没什么损失就谅解了姚某甲抢劫的事。4、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6日7时许,他从介休开面包车回村里,在村口时看到有三辆车停着,其中-辆大车玻璃被砸烂,他儿子姚某甲正在和一个司机发生争执,两个人纠缠在一起。他就过去把他儿子拉开,他对他儿子说砸人家车干什么,都是邻村的。他儿子把他推开,然后他就不管了,开车就回家了。他儿子问对方要钱,才砸了司机的车玻璃,不知道司机给他儿子钱没有。事后一共赔偿了货车司机9000元。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6日,他的司机杨某打电话说车在北桥头村东口被人砸了,他到了现场后司机说刚才有个年轻男子堵住路向他们要钱,他没有给就把车大灯砸了。事后姚某甲的舅舅赔偿了他2000元。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6日,他的司机高某打电话说车在北桥头村东口被人砸了,让他过去一下。他到了现场后,看见姚某甲和姚的父亲在一辆白色吉利车跟前站着。他问姚某甲为什么砸车,姚说他们的车走姚村里,姚就要要钱了,司机们不给钱,姚就把车砸了。姚还说砸你车咋了,他当时没多说就打110报警,姚说报了警能咋了,这时姚父亲不知道和姚说了些什么,姚就开上车走了。事后姚某甲的舅舅赔偿了他1400元。7、证人任某甲、郝某、任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村村东口的公路是属于他们村的地段,这条公路除了他们村的车,也有其他地方的车行驶。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外甥姚某甲砸别人车是他出面协商赔偿的,三家被害人当时修车一共花了1000余元,又一起协商向他要了7000余元的误工费,他让被害人写了一份谅解书。9、辨认笔录证明,高某辨认被告人姚某甲就是向其要钱和砸车玻璃的男子;杜某辨认被告人姚某甲就是用铁管打伤其的男子。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修车收据附案佐证。11、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明,高某货车前挡风玻璃价值480元,杨某货车大灯价值400元。12、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姚某甲取得杜某、王润启、王某乙的谅解。1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姚某甲到孝义市刑警大队投案。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某甲的基本情况。15、被告人姚某甲供述,2015年4月底一天的早上7点左右,他开车从东盘粮村回他们村,走到村东口的时候碰到4辆大货车,他就停下车堵住货车的路。为首的司机下来到了他车跟前拉开他的车门问他要怎么的,他说不让货车走,接着4辆大货车的司机全过来了,要从他车里将他拽出来。他就用他车里的一根钢管在其中一个司机的一个胳膊上敲了一下,并对司机们说都往后倒车。司机们不倒车,他就用钢管将第一辆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了,接着司机们就打电话要叫人过来,他就开车自己走。钢管他扔到他们村猪场旁边的坑里了。他拦住不让过,目的就是不让货车司机们走他们村的地方,因为这条路是他们村的货车司机们修下的,又不是给外村的货车修下的,所以他拦住不让货车走,他没有向货车司机要过路钱,他就是让货车司机倒车。原判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姚某甲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犯罪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姚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姚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管一根予以没收。上诉人姚某甲上诉提出,原判未认定其构成自首错误,量刑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4月26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姚某甲驾车阻拦经过本村道路的货车,向货车司机索要财物,遭到货车司机的拒绝后,持械殴打货车司机并故意损坏货车挡风玻璃、大灯,经鉴定,财物损失为840元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姚某甲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姚某甲所提原判未认定其构成自首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姚某甲在案发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以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所提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已经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其减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姚某甲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永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米守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