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229号
申请人:郭姝雯。
申请人:郭晓倩。
申请人:郭东煜。
申请人:张友桂。申请人郭姝雯与申请人郭晓倩、郭东煜、张友桂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延芬与被继承人郭承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郭姝雯、次女郭晓倩及长子郭东煜。张延芬于2005年2月28日去世,张延芬的父母张宏德、王嗣敏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郭承鹏于2015年5月8日与申请人张友桂登记结婚。郭承鹏于2016年7月12日去世,郭承鹏的父母郭迪庆、陈风兰均先于郭承鹏去世。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8月3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登记在郭承鹏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东仓甫巷5-6号的房屋由申请人郭姝雯继承所有,申请人张友桂可在此居住直至其去世;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3号内154号的商业网点由申请人郭晓倩继承所有,申请人郭东煜放弃对上述两处房产的继承;
二、中国光大银行解放路支行理财存款460000元,除去应当归还申请人郭姝雯的债务80000元及申请人张友桂的个人财产180000元,余下的200000万元及其法定孳息作为遗产由申请人郭姝雯及申请人郭晓倩、郭东煜、张友桂平均分配,每人各继承25%的份额。现申请人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姝雯与申请人郭晓倩、郭东煜、张友桂于2016年8月30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克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