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红军,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
负责人:陈德富,社长。
上诉人曾红军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涉讼的土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故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